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
(六)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产品;
(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者。
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制造许可证》,强制式货梯维修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型式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如按照《目录》规定分别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时,应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强制式货梯维修许可证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将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约请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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