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取证单位执行相关法规的情况应进行监察。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发证机构注销其《制造许可证》,无机房货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已注销的《制造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受理机构:
(一)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二)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
(三)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
(四)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无机房货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条所列情况或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无机房货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无机房货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型式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如按照《目录》规定分别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时,应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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