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⒋1.1 钢管由10、20、Q295、Q345牌号的钢制造。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其他牌号的钢管。⒋1.2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T 699或GB/T 1591的规定。钢管按熔炼成分验收。⒋1.3 当需方提出做成品分析时,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解222—1984中表1、表2的规定。⒋2 制造方法⒋2.1 钢的制造方法钢应采用电炉、平炉或氧气转炉冶炼。需方指定某一制造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⒋2.2 管坯的制造方法管坯可采用热轧(锻)法制造,热轧(锻)管坯应符合YB/T 5222的规定。也可采用连铸坯或钢锭。⒋2.3 钢管的制造方法钢管应采用热轧(挤压、扩)和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需方指定某一制造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⒋3 交货状态热轧(挤压、扩)钢管以热轧状态或热处理状态交货;冷拔(轧)钢管应以热处理状态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