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服装售后质量纠纷,国家有什么管理法规吗?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三包”。当年8月25日起,三包规定实施,自此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被列入商品目录的商品,统一实行“7天包退、15天包换”的最低指标。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3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但是,包括服装鞋帽、珠宝首饰、家用汽车在内的数百种商品并未被纳入三包目录,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就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
目前服装销售者和购买者出现售后纠纷,一般都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解决。1994年1月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000年9月开始实施的《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相关搜索: www.haozifu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