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管理处
二、办理职责
受理属于市级发证范围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含复查换证),组织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2号令);
(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技监量工字[1990]009号)。
四、办理范围
在本市(含市属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加油机、出租车计价表、衡器、煤气表、电能表、水表等国家、省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办理条件、资料及方法
(一)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实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2. 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 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 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 申请(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1. 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首次申请提供)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复查申请提供);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二份;
3. 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申请样机试验并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书》或《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合格通知书》、《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省局计量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十四楼);
4.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省质监局出具的计量器
具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全性能试验报告(复查申请时递交,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或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
5.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办理程序参见计量标准考核办事指南)
6. 计量检定人员证;
7. 工商营业执照;
8. 产品技术标准;
9.计量检定规程;
10.计量、质量管理制度;
11.产品出厂计量检定、核验、主管人员情况一览表;
12.产品出厂检定原始记录,检定合格证、印、空白样本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13.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设备一览表。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的单位应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到期复查申请,并做好样机准备。
六、 办事程序
(一) 办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初审合格,正式受理;
(二)委托有关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组织考核组(每组有资质考评员为3-4名)进行现场考评;
(三)考核组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由有关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组织上报办理部门;
(四) 办理部门审核《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作出是否通过决定;
(五)对通过的项目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六)对不合格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或吊销许可证。
(七)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获证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办事程序图示:
七、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证,如有整改,时限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