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是档案文件最重要的部分吗?
      莎士比亚的剧作《罗密欧与朱丽叶》中有这样一段叙述:“姓名本来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叫做玫瑰的这一种花,要是换了名字,它的香味还是同样的芬芳。”与之不同的是,每件档案文件或每个档案文件夹的名称会在利用者查阅和使用它们时产生强烈的导向作用。当你在档案文件管理系统中发现,许多档案文件的标题和命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乏准确性和指向性,或文不对题,内容与标题不一致,或使用术语和缩写时,指向不明。那么如何给档案命名这一议题的确该引起档案工作者的注意了。
      大多数机构都形成了关于如何给档案、文件合理命名的指南性标准文件。标题,在英国政府的档案文件管理工作中,属于强制性元数据字段。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用计算机录入文件的名字或创建一个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后,系统将自动捕获该字段并保存为文件名。当人们利用档案自动化查询系统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标题也是搜索引擎查询到关于目标档案的最小词条。
     
      一个档案夹或一件档案的标题应让人了解此档案产生的背景和主题。好的标题可以帮助我们在查询中快速识别哪些是有价值档案,哪些可以忽略不计。更加理想的是,标题可以帮助自动分类和搜索软件程序达到我们的预期。标题可能不是档案中最有用的部分,但没有一个好标题,我们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内找到所需档案。
档案管理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我国档案工作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水平较低,重视程度远远不及一些发达国家。隐私权在我国还未成为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款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在档案界,隐私权的保护更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也没有针对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条款。档案法规虽然提到了隐私权问题,但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也表明:“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体现了档案工作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说明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已经把档案开放中的隐私权问题作为一个方面强调了出来。但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2、国外相关制度之考察。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档案法律法规中较明确涉及保护个人隐私的则是比较普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