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更新玩具安全标准(ST 2002第九版)
2009年9月,日本发布的ST 2002第九版包括对玩具的物理、机械性能和化学要求的修订,以确保玩具安全。该版本的生效日期以具体修订的项目为准。ST 2002 第九版包括对以下方面的修订:
???????????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ST 2002 第1部分的附录1-3;
???????????第3部分(化学性能)。
本次修订的重点参见以下表格:
编号 修订 重点 生效日期
1
ST 2002 第1 部分,第7.1条 警告性标识
因功能性玩具如含有特殊危险物质,应在玩具上标识“警告”,并标上警告性说明以描述危险。此类标识了可贴在玩具、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
特殊危险举例:
1 危险的尖点;
2 仿制的防护设备。
功能性玩具标识要求举例:
“请在成人的指导下使用;该XXX可能产生高温;为避免灼伤,请不要触摸。”
2010年1月1日
2
ST-2002 第1部分,第7.2条 信息性标识
每个玩具或伴随的包装、传单上须标识名称或商标,以鉴别玩具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负责玩具销售的机构。只要能明确地鉴别玩具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负责玩具销售的机构,也可使用缩写。
2009年9月1日
3
3ST-2002 第1部分 附录-1
供3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不得含有完全穿过球形模板的小部件、小球和吸盘,也不可以是危险的半球形玩具及学前儿童玩偶。
2010年1月1日
4
ST-2002 第1部分 附录-2
供3岁至8岁儿童玩耍的含有磁铁的玩具。
1. 磁铁的磁通量系数须小于50 kG2mm2 (0.5 T2mm2),否则磁铁部件不可以是小部件。
供8岁至14岁儿童玩耍的玩具。
1) 如果磁铁或磁铁部件是小部件,并且磁通量系数大于或等于50 kG2mm2 (0.5 T2mm2),则应在玩具的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中标出警告标识。
2010年1月1日
5
ST-2002 第1部分 附录-3
仿造食物的玩具及其包装应
1. 不得是小部件
带有浓郁食物味的玩具包括带食物味的黏土和液体。
玩具中的小部件不得含有浓郁的食物味。
2010年1月1日
6
ST-2002 第3部分,第1.6 条及其子条款
玩具中使用的纺织品的甲醛的最大含量:
???????????对2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甲醛的最大含量不超过16 mg/g;
???????????对2岁以上儿童使用的,并且直接接触儿童的皮肤的玩具,如手偶、玩具护腕、玩具帽、玩具耳饰、喀秋莎(头饰带)和玩具假发、睫毛、胡须和吊袜带中使用的粘合剂。甲醛的最大含量不超过75 mg/g。
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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