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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办压力管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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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 有效期至: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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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压力管道许可证 详细信息

湖南压力管道产品安全证书_压力管道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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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进行抽查,并且对其质量负责。压力管道安装工程中,由安装单位采购或者用户自行采购的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管辖范围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格。
   当无损检测分包时,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并且具有相应的无损检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知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知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获得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安装和管道;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五)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进行管道安装工程分包;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当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更换质量保证工程师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变更分包的专业检测机构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由于改制、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时,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许可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根据情况缩短新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以下单位或者机构不得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一)学会、协会、专业咨询公司;
   (二)检验检测机构;
   (三)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和安装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以及有关型式试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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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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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先锋广场1033室
联系人:郝芹 (业务经理) 
手机:13851787257 
联系电话:025-66639814
QQ:980837454 传真:025-6663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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