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政策: 广告客户在本公司投放广告,需遵守《中华人名共和国广告法》及其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注册商标证明,其中医药、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房地产广告应按国家法令提供各种批准文件,如发现不妥,我公司有权修改广告内容和暂不播出。 客户对所提供的广告内容有版权、商标权,对此发生的纠纷和法律问题,客户自主承担。 本公司收理广告的播发程序为:先审查、后签约;先付费、后播出。 客户所订购的广告一经签约,广告客户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提前3工作日以上,书面提出修改要求,并根据情况收取修改引起的费用。 广告按合同约定的形式、时段一经播发,客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播,扣除已播发的费用外,按合同20%收取停播费用。 审核确定的广告内容、图片需在播发3个工作日前到位,因客户延迟,影响播发,客户自主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播发时间。 因数字电视播发栏目和技术形式的调整、维护;广告播发时间提前和延迟30分钟为正常现象。 本公司审核通过播发的广告,按广告合同约定的安排播出,因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导致迟播、停播则不属错漏播,如当日无法播出,协商安排其他时间播出。 客户和代理商在约定付款期限仍然未付款的,我方有停止播出和中止合约,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的权利。 本公司因故未按已定时间播出广告,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排期补播,补播广告应在双方广告发布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补播完毕。 广告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规定武汉蓝色快车广告限公司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兰波 联系方式:13720157815 027-6115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