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组织结构代码证书;(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文、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结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产品服务范围:乘客电梯,曳引式客梯,强制式客梯,无机房客梯,消防电梯,观光电梯,防爆客梯,病床电梯;载货电梯,曳引式货梯,强制式货梯,无机房货梯,汽车电梯,防爆货梯;液压电梯,液压客梯,防爆液压客梯,液压货梯,防爆液压货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部件,绳头组合,电梯导轨,电梯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电梯玻璃轿壁,电梯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梯级踏板链,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控制屏。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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