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理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联系人:郝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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