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产品服务范围:乘客电梯,曳引式客梯,强制式客梯,无机房客梯,消防电梯,观光电梯,防爆客梯,病床电梯;载货电梯,曳引式货梯,强制式货梯,无机房货梯,汽车电梯,防爆货梯;液压电梯,液压客梯,防爆液压客梯,液压货梯,防爆液压货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部件,绳头组合,电梯导轨,电梯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电梯玻璃轿壁,电梯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梯级踏板链,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控制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 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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