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香料香精)、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申证产品单元及产品小类。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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