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ma认证检测怎么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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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4实验室使用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确保该系统满足所有相关要求, 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实验室应对LIMS与相关认可要求的符合性和 适宜性进行完整的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对LIMS的改进和维护应确保可以获得先 前产生的记录。 4.13.2.1a)实验室应确保能方便获得所有的原始记录和数据,记录的详细程度应确 保在尽可能接近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检测或校准活动,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信息: ?样品描述; ?样品唯一性标识; ?所用的检测或校准方法; ?环境条件(适用时); ?所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信息; ?检测或校准过程中的原始观察记录以及根据观察结果所进行的计算; ?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标识;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 ?其他重要信息。 注: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是指实验室发给客户的报告或证书版本的副本, 可以是纸质版本或不可更改的电子版本,其中应包含报告或证书的签发人、认可标识 (如使用)等信息。
b)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技术记录,包括检测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3 年。如果法律法规、CNAS专业领域认可要求文件或客户规定了更长的保存期要求, 则实验室应满足这些要求。
人员或设备记录应随同人员工作期间或设备使用时限全程 保留,在人员调离或设备停止使用后,人员或设备技术记录应再保存3年。技术记录, 无论是电子记录还是纸面记录,应包括从样品的接收到出具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过程 中观察到的信息和原始数据,并全程确保样品与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对应性。 
注:除非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实验室承担的检测或校准结果用于产品认证、 行政许可等用途时,相关技术记录和报告副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相关产品认证、行政 许可证书规定的有效期。 
4.13.2.2实验室应在记录表格中或成册的记录本上保存检测或校准的原始数据和信 息,也可直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当使用数据处理系统时,如果系统不能自动采集 数据,实验室应保留原始记录。 注1:原始记录为试验人员在试验过程中记录的原始观察数据和信息,而不是试 验后所誊抄的数据。当需要另行整理或誊抄时,应保留对应的原始记录。 注2:实验室不能随意用一页白纸来保存原始记录。 4.14内部审核 4.14.1实验室内部审核依据应包括CNAS发布的CNAS-CL01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 明。 注:CNAS-GL12为内部审核的实施提供了指南。
4.15管理评审 4.15.1对规模较大的实验室,管理评审可以分级、分部门、分次进行。实验室应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前期策划,确保管理评审输入(包括总体目标)和输出的完整性。 注1:CNAS-GL13为管理评审的实施提供了指南。 注2:对于集团式管理的实验室,通常每个地点均为单独的法人机构,对从属于 同一法人的实验室应按本条款实施完整的管理评审。
5.2.1除非法律法规或CNAS对特定领域的应用要求有其他规定,实验室人员应满足 以下要求: a)实验室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 或校准活动。 b)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如果学历或专业 不满足要求,应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或校准经历。关键技术人员,如进行检测或校准结果复核、检测或校准方法验证或确认的人员,除满足上述学历要求外,还应有3 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或校准经历。 
注:关键技术人员还应包括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但CNAS 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c)授权签字人应熟悉CNAS所有相关的认可要求,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 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注1:“同等能力”指需满足以下条件: a)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 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或 c)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2年以上。 注2:授权签字人指被CNAS认可的可以签发带有认可标识证书或报告的人员, 其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不是授权签 字人,其授权范围不一定是全部认可范围,评审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逐一核实。 
5.2.2实验室应制订程序对新进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人员新技术活动的培训进行规 范,并分析对持续培训的需求,建立相应计划。 注1:当需要外部机构或人员提供培训服务时,实验室需选择具有相应能力和/ 或资质的机构和人员。 注2:仅凭培训证书或考试结果来评价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是不充分的,采取何种 措施,实验室应分析培训所需要达到的目的来确定。 
5.2.3实验室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结果、内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 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加 以验证。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实验室的设施应为自有设施,并拥有设施的全部使用权和支配权;应有充足的 设施和场地实施检测或校准活动,包括样品储存空间;对相互干扰的设备必须进行有 效的隔离。 
注1:自有设施是指购买或长期租赁(至少覆盖一个认可周期)的并拥有完全使 用权和支配权的设施。如果实验室通过签订合同,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其 他机构的设施,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 注2:如果实验室仅租借场地,不涉及仪器设备,如汽车试验场或类似情况则允 许租借。
5.4.1实验室应对使用的检测或校准方法实施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明确每种新方法投 入使用的时间,并及时跟进检测或校准技术的发展,定期评审方法能否满足检测需求。 对于标准方法,应定期跟踪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及时采用最新版本标准。 
5.4.2在引入检测或校准方法之前,实验室应对其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标准方法的能力 进行验证,验证不仅需要识别相应的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等,还应通过试验证明 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标,必 要时应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5.4.3实验室应制定程序来控制检测或校准方法的设计、开发和确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