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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nas认证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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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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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2:22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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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认证人员要求 详细信息

cnas认证人员要求

CNAS实验室认可,CMA实验室认证,全国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138——-0904——-0103——-(V信同号)

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CNAS、CMA认证申请代办的咨询服务公司,我们只做我们专业的,抱着最终为客户办实事的态度,只要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了您的这个项目就100%的保证能够帮您把实验室认证办下来,不成功,全额退。

我们不是全能型的咨询服务机构,我们只做我们擅长的,我们只专注CNAS、CMA认证。

欢迎您来验证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专业性!

以下内容是行业相关标准的节选,内容与标题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只是为了利于搜索引擎的收录,具体CNAS/CMA认证办理流程、办理费用、办理要求,欢迎来电咨询,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8.4.2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技术记录,包括检测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应至少保 存6年。如果法律法规、CNAS专业领域认可要求文件或客户规定了更长的保 存期要求,则实验室应满足这些要求。人员或设备记录应随同人员工作期间 或设备使用时限全程保留,在人员调离或设备停止使用后,人员或设备技术 记录应再保存6年。

技术记录,无论是电子记录还是纸面记录,应包括从样 品的接收到出具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过程中观察到的信息和原始数据,并全 程确保样品与报告/证书的对应性。 注:除非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实验室承担的检测或校准结果用于产 品认证、行政许可等用途时,相关技术记录和报告副本的保存期应当考虑相 关产品认证、行政许可证书规定的有效期。 

8.7纠正措施(方式A) 8.7.1对于发现的不符合,实验室不应仅仅纠正发生的问题,还应进行全面、 细致的分析,确定不符合是否为独立事件,是否还会再次发生,查找产生问 题的根本原因,按本条款要求启动纠正措施。

注:对于不符合,仅进行纠正、无需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很少发生。比 如在认可评审中,经常发现实验室未按CNAS规定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仅是 提供事后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据,这种措施是不充分的,实验室应当全面分析 未参加能力验证的根本原因,如资金不足、能力验证计划不全面、缺乏对计 划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等,从而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8.8内部审核(方式A) 8.8.2b)实验室内部审核依据应包括CNAS发布的CNAS-CL01在相关领域的应 用说明。 注:建议内部审核每12个月进行一次。内部审核的周期和覆盖范围应当 基于风险分析。CNAS-GL011《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为内部审核 的实施提供了指南。 

8.9管理评审(方式A) 8.9.1对规模较大的实验室,管理评审可以分级、分部门、分次进行。实验室 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前期策划,确保管理评审输入和输出的完整性。 

注1:建议管理评审每12个月进行一次。CNAS-GL012《实验室和检验机 构管理评审指南》为管理评审的实施提供了指南。 

注2:对于集团式管理的实验室,通常每个地点均为单独的法人机构,对 从属于同一法人的实验室应按本条款实施完整的管理评审。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电子数据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 定/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在诉讼 活动中鉴定人运用计算机科学与相关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电子数据领域的问题进 行检测、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应用说明是CNAS根据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8:2018《司 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 要求。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 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 时使用。 本应用说明替代CNAS-CL27:20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 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范围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电子数据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 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 

3术语和定义 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 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考虑到电子数据鉴定专业的特殊性,故采用以下术语和定 义来描述所鉴定的检材/样本: 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 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原始存储介质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存储 介质。 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2.2授权签字人应获得电子数据鉴定领域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在本领域鉴定工作2年 (含)以上(或依法从事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工作7年以上),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6.2.7鉴定机构应根据人员岗位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 ——鉴定方法、相关设备的操作; ——电子设备的安全保护; ——出庭质证; ——电子数据相关新技术、法律法规。 在以下情况时,鉴定机构需对相关鉴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 ——从事新的电子数据鉴定岗位工作; ——离开鉴定岗位时间超过1年; ——鉴定方法、关键设备发生变化。 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验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能力验证结果; ——内部质量控制结果; ——内外部审核; ——不符合工作的识别; ——利益相关方的投诉; ——人员监督评价和考核。 

6.2.8鉴定机构应由熟悉本专业的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员,每2 年对鉴定人以及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至少一次现场见证。

结合工作岗位,见证 内容应涉及设备操作、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计算、结果的分析判断等关键技术环 节。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鉴定机构应考虑电子数据鉴定中不同鉴定项目对设施和环境的要求。鉴定区域 应采取防磁、防静电和不间断供电等措施;对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检材/样本 的鉴定,应在信号屏蔽或信号阻断的环境中进行。 

鉴定机构应具备保护其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 码、防范网络入侵和防范数据泄露等。 在特殊情况下(如恶意代码鉴定、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联 网验证时),可能需要关闭杀毒软件等安全措施或者进行无线网络连接,此时鉴定 机构应评估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相应记录。 

6.3.4应实施、监控并定期评审设施的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应涉及但不限于: a)鉴定机构的办公区域与鉴定区域应进行有效的隔离; d)当鉴定活动对人身健康有危害时,应配备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和防护装备。 6.4设备 6.4.4对鉴定结果有效性有影响的鉴定设备版本或配置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功能 核查。核查的措施可包括:

——对同一检材/样本进行重复鉴定,审查鉴定结果的可复现性; ——将核查结论与另一个鉴定机构的核查结论进行比对; ——将核查结论与预期结果进行比对,列出已知的缺陷。 6.4.13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电子数据鉴定设备的记录,除准则中所列内容之外,还 应包括: ——设备核查的记录; ——设备的配置情况; ——软件的名称和升级后的版本号。 6.5计量溯源性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2c)对于涉及内网、敏感终端、服务器、大数据的外部技术支持或服务,应当 制定相关的保密措施。 

7过程要求 7.1委托受理 7.1.1i)在接收原始存储介质时,应当检查原始存储介质的相关信息,必要时,查阅 封存记录;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应当检查是否采取了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 断电源等措施;在接收电子数据时,应计算、核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必要 时,核查提取电子数据过程的记录; 

注3:适用时,应对原始存储介质的拆封过程和重新封存过程进行录像。 注4:准则中相关信息是指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其是否完好、唯一性标 识等信息。 j)因鉴定活动可能对原始存储介质造成损坏或改变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并进行 书面确认。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3抽样/取样 7.3.5当鉴定工作涉及现场取样时,应记录取样人及取样的时间、地点、设施和联网 状况等信息。 

7.4检材/样本的处置 7.4.1鉴定机构应制定检材/样本的处置程序,保证检材/样本的完整性,包括: ——计算、核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并进行备份; ——适用时,应通过写保护设备对检材/样本进行鉴定; ——适用时,应对检材/样本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文件进行检验; ——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时,应尽可能减少对检材/样本中的电 子数据造成改变;

如不可避免对检材/样本中的电子数据造成影响鉴定结果的改变, 应征得客户的同意,书面注明原因,记录操作过程并对操作过程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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