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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实验室认证有哪些CNAS/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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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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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2:35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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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证有哪些CNAS/CMA 详细信息

CNAS/CMA实验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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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旨在指导司法 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活动。本指南不包括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各个 领域的特殊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鉴 定过程质量控制。 2引用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 CNAS-CL0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术语和定义 3.1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按照委托受理协议要求,对受理的检材/样本 (输入)进行鉴定,并最终形成鉴定文书(输出)的相互关联的一组活动。 

3.2鉴定文书 鉴定人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就案(事)件中专门性问题,对送检材料进 行鉴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报告形式。 

4鉴定过程控制要求 4.1总则 4.1.1鉴定的关键过程,包括委托受理,鉴定方法选择、验证和确认,抽样/取 样,检材/样本的处置,检测/检验,数据处理与控制,外部信息利用,测量不确 定度的评定,鉴定文书形成,不符合鉴定工作处置。 4.1.2鉴定机构从委托受理到发出鉴定文书的全过程应有清晰的流程控制。 4.2委托受理 4.2.1鉴定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委托受理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满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 b)鉴定机构具有满足委托方鉴定要求的能力以及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 c)对委托受理方式、步骤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4.2.2委托受理应以有效和可行的方式进行,可分为常规受理和特殊情况受理。 4.2.2.1对于常规、重复性或客户要求不变的例行鉴定工作,授权人员只需履行常规受理程序。 4.2.2.2对于新的、复杂的、工作量大和鉴定难度高的鉴定工作,需进行全面的 评审,且需保存所有的记录。 4.2.3常规受理 4.2.3.1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常规受理的范围。

 4.2.3.2鉴定机构应当规定执行常规受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并授权开展工作。 4.2.3.3常规受理应当填写规范化的鉴定机构委托受理协议(不论如何称谓), 至少应包括: a)委托受理的唯一性标识; b)委托方名称、通讯地址、送检人姓名、联系电话; c)案件名称及简要案情; d)送检或者补充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包装和性状等,并对其逐一编号; e)鉴定要求及鉴定方法、鉴定时限等约定; f)受理人及受理日期; g)备注栏,记录必要的相关信息。 

4.2.3.4在常规受理中,受理人员应了解以下情况并适当记录。 a)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介绍; b)了解送检检材/样本的来源、提取时间、提取方法、包装、存储、运送等影响 检材/样本有效性的诸多因素; c)对照委托受理协议填写的内容,对检材/样本实物进行逐一核对、清点、固定 (照相、录像等),对于不予使用的检材/样本由送检人取回,并签名确认;对于 留用检材/样本,由受理人编号,并签名确认; d)检材/样本被送检人当场取回的,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在送检材料移交情况记录 栏中记录移交情况; e)检材或样本处置的约定,包括是否返还委托方、消耗性检材/样本的损耗等。 4.2.3.5委托受理协议至少一式两联,第一联随卷宗保存,第二联交由委托方保 管或采用受理回执的形式告知委托方。委托登记若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应确保 委托方有途径查看登记情况。 

4.2.4特殊情况受理 4.2.4.1当委托方提出超常规的鉴定需求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委托方了解鉴定 要求,评审鉴定机构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并组织委托受理协议的起 草和签订。 4.2.4.2特殊情况受理评审应包含以下内容: a)风险与责任,包括:社会效应与法律责任等; b)技术能力与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技术方法、标准物质、实验条件、检材/样本的处置、经费、时间等; c)保密; d)根据鉴定结果提供鉴定意见和建议的要求; e)委托受理协议变更、偏离或中止等。 4.2.4.3在接受口头指令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应对所有接受的要求或指令进行记 录,包括委托方要求、协议或指令的内容、日期和委托方代表的身份。 

4.2.5对于某些专业领域或鉴定项目,委托方可能向鉴定机构提供实施鉴定时应 予以考虑的外部信息(如案情、调查记录、人员信息、检材/样本状况、既往鉴 定、诊疗记录等),鉴定机构应建立和执行程序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可采用性 进行确认。当委托方提供的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的局限性、 鉴定结果解释和说明合理性降低时,应告知委托方,并记录。 4.2.6应保存委托受理协议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和合同执行 期间与委托方进行的相关讨论。 

4.2.7对于委托受理协议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中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委托方,且 取得委托方认可,并记录。 4.2.8如果需要修改委托受理协议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要重复同样的受理和评 审过程,并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有关人员。 4.2.9由于技术、手续或者程序合法性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必要时,由鉴定机构 出具不受理说明。 4.3鉴定方法选择、验证和确认 4.3.1鉴定方法包括: a)国家标准(GB); b)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c)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d)权威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 e)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 f)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方法。 4.3.2选择鉴定方法原则上按下述排列顺序选择: a)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b)国家标准; c)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d)委托方指定的方法; e)其他方法:权威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或者鉴 定机构制定的内部方法。 注:当使用委托方指定的方法时,鉴定机构应当评估人员、设备、环境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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