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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怎样办理CMA/CNAS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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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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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2:17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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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CMA/CNAS认证 详细信息

怎样办理CMA/CNAS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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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做的不仅仅是体系资料,或者去复制国家相关标准中早已明说的内容来体现自己的专业性。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是建立对检测标准以及实验室检测流程的高度理解上,结合现有的相关规范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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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检测中心的某特定检测项目的“意见和解释”能力并未获得CNAS认可,而在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中含有此类意见和解释是,检测中心必须明确标示出“意见和解释未获得CNAS认可”或类似描述。

7.8.9当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声明时,检测中心应考虑与所用判定规则相关的风险水平(如错误接受、错误拒绝以及统计假设),将所使用的判定规则制定成文件,并应用判定规则。

7.8.10在报告符合性声明时应清晰标识:

a.符合性声明适用的结果;

b.满足或不满足的规范、标准或其中的部分;

c.应用的判定规则(除非规范或标准中已包含)。

7.8.11检测报告的电子传送

当客户要求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测结果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并严格按照《检测数据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7.8.12检测报告的格式

检测报告的格式应使用本检测中心按体系要求制定的标准化检测报告格式。各类检测报告修改格式需经检测中心技术负责人批准。

7.8.13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编写,检测组负责人审核,由授权签字人批准后加盖“检测专用章”,

如果客户要求得到检测结果的现场报告时,检测工作应由有资格签字的检测人员完成,具体按《检测报告管理程序》执行。

7.8.14检测报告的修改

7.8.14.1对已发出的检测报告需要补充或修改时,应根据情况做相应的补充或将原报告收回、注销、归档,并包含以下声明:“对序列号为……(或其他标识)报告的修改”,或其他等效文字,再重新发出一份合格的检测报告,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号。

7.8.14.2当更改、修订或重新发布已发出的报告时,应在报告中清晰标识修改的信息,适当时标注修改的原因。

7.8.15针对内部客户,不需要再提供给上下游公司客户的,不需要给外部客户的检测报告,采取简化形式,可以适当删除声明、客户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7.8.16当检测中心专门针对之前报告中的检测不合格的电气项目/参数进行复测并单独出具报告时,应在复测报告中标明原报告的唯一性信息(例如报告编号等)。

7.9投诉

7.9.1本检测中心制定《投诉处理程序》,收集和处理来自客户或其它方面的投诉。所有投诉的记录及针对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均应妥善保存。

7.9.2检测中心应把所有客户的投诉(投诉定义为客户不满意的表示,不管正确与否)全部登记,应告知投诉人已收到投诉,并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判断投诉是否成立。如果投诉成立,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实施纠正或纠正预防措施,做好记录存档以持续满足客户要求,应对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所有决定负责,。

7.9.3质量负责人应及时解决客户的投诉问题,即使投诉不成立,也要很好地向客户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道理,如果投诉成立,则要求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并由质量负责人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跟踪确认。

7.9.4投诉的处理情况由综合组及时反馈给客户,若客户不接受改善结果,可提出第三方仲裁。

7.9.5通知投诉人的处理结果应由与所涉及的实验室活动无关的人员作出,或审查和批准。

7.9.6当投诉影响到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或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怀疑时,由质量负责人提出附加审核。

7.9.7若检测中心收到来自CNAS转交的投诉,应在2个月内向CNAS反馈投诉处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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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本检测中心制定《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当检测工作的任何方面,或检测的结果不符合程序规定或客户同意的要求时,应根据文件规定实施。

7.10.2不符合检测工作的识别来源(但不限于):

a.  检测中心环境不满足要求、试验样品的处置时间不满足要求、试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质量监控结果超过规定的限制等。

b.  测量和验证,如监督人员的监督、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期间核查、易耗品的检查、报告和证书的检查、内部质量控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

c.  外部审核、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活动、服务客户的反馈、客户投诉、服务和供应品的供方等。

7.10.3检测中心应对发生的不符合工作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不是偶发的、个案的问题,不应仅仅纠正发生的问题,还应按照要求启动纠正措施。

7.10.4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的严重性进行评价,不符合分为严重不符合和一般不符合。 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7.10.5检测中心对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做出以下规定:

a.  不符合项识别后,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

b.  对已发出的不符合报告,应及时收回,并重新发放符合要求的报告;

c.  质量组负责组织对产生不符合工作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监督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d.  质量组负责对纠正措施的实施结果进行验证,证实不符合工作的影响因素已消除,经技术负责人或检测中心主任批准后恢复工作。若采用纠正措施消除不了不符合工作的因素,则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7.10.6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检测中心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7.10.7检测中心应确保所有人员均熟悉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尤其是直接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

7.10.8检测中心在内部审核中应特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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