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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办理安徽浙江江苏CMA/CNAS认证需要什么资料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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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3:11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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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安徽浙江江苏CMA/CNAS认证需要什么资料
详细信息
办理CNAS实验室认可、CMA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轻松快捷拿证,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款。138——-0904——-0103(V信同号)
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代理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CNAS/CMA)的认证服务机构,我们不是全能型的咨询机构,我们只做我们所擅长的,我们致力于把我们所擅长的项目做到最专业,让我们客户用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通过CMA/CNAS实验室认证项目的评审,100%的保证能够帮您把CNAS/CMA实验室认证办下来,不成功,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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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述RM不可获得时,合格评定机构也可根据测量方法选用其他适当的
RM,并保留溯源性信息。
注:RM的选择和使用,可参照ILACG9《RM的选择和使用指南》、APLAC
TC012《化学检测中校准设备的化学RM和商业化学试剂选用指南》和GB/T
15000.9《分析化学中校准和有证标准样品的使用》(ISO指南32:1997,IDT,
该文件正在修订,将被ISO指南33替代)。
1.1为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维护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权利,特制
订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在认可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及保密方面的原则与要求,适用于
CNAS在认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2004)
GB/T27011-200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11:2004)
4.1CNAS在组织结构、方针政策制定、评审过程及认可决定等方面,充分体现和
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性。
4.2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CNAS认可要求的机构,无
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可。CNAS不以已认可的合格评
定机构的数量作为认可的限制条件。
4.3决定CNAS方针、政策的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
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由与认可有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任何一方代
表均不占支配地位。
4.4CNAS的认可决定和申诉裁定通过公正投票方式,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评
审的人员作出。
4.5CNAS及其认可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认可对象所
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和咨询等其他商业活动。CNAS的活动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
CNAS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 
4.6当CNAS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
CNAS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可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7CNAS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4.8CNAS的认可相关人员,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
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和最终
用户专门委员会等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等,
在参与认可决定、从事评审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
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
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
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
4.9CNAS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可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
损害认可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5.1CNAS对在认可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商业、技术等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或获认可机构的书面同意,CNAS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
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5.2CNAS所有与认可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处的工作人
员、评审员、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认可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认可工作过程中获得的
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
5.3CNAS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申请人申请认可的资料及文件;
b)评审或其他认可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申请人档案;
d)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5.4在下列情况下,CNAS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得到获准认可的机构书面同意;
b)履行法定责任。
5.5下列信息不属于CNAS保密范围:
a)CNAS公布的关于获准认可机构认可状态的信息,包括获准认可、拒绝认
可、暂缓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扩大或缩小认可范围的事实及认可范围的详细
情况;
b)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c)CNAS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公开信息。
为提高机械产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规范该领
域检测能力的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根据
CNAS-EL-03: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制定本文件,对机
械产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予以说明。本文件适用于机械产品检测实验室认可
项目申请、现场评审、认可评定、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本文件规定了对机械产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并结合已认可
实验室情况给出部分示例。实验室应根据自身规模大小、检测领域(或范围)大小、主
要服务对象、不同类别机械产品的专业特殊性等各种因素,参照本通用要求执行。
本文件中的举例,除个别之处,均以附录A(轴承类实验室)进行举例。 
2.1.1实验室应将检测对象按照不同的检测领域或大的产品类别划分成若干个单元,
按照一、二、三等大序号进行分单元表述。在每个单元的检测领域或大的产品类别下,
再按照1、2、3等小序号进行分类具体表述。
例如:轴承类实验室,可以按照“一、轴承及相关产品;二、金属材料;三、机械零
部件;四、轴承用润滑油(脂)”四个单元进行表述;然后对每个单元再进行分类具体表
述,对于“一、轴承及相关产品”可以按照“1滚动轴承、2直线运动滚动支承、3关节轴
承、4滚动轴承零件、5滚动轴承附件、6滚动轴承用标准器、7滑动轴承、8轴承座”
进行细分表述。
2.1.2对于检测参数相似或相近的同一产品类别,应将共性的典型检测方法按参数提
前到所有产品标准之前单独申请认可。在序号栏中以1、2、3等表示产品类别的典型
检测参数,对此类别下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以1.1、1.2、1.3等列出。
例如:在“一、轴承及相关产品”下,检测对象的序号1“滚动轴承(参数)”,共有8个典
型检测参数,对应着众多方法和限值(判定)标准。序号1.1~1.38,为38个滚动轴承
产品标准。
2.1.3对于“一”之后的各单元,检测对象序号可以按照1、2、3等小序号排序,但认可
能力相对较少时,也可以接续第一个单元最后一个序号排列下去。
2.1.4如果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标准较少,可以省略一、二、三等单元名称栏。
2.1.5检测对象可以是同一产品类别的总称;也可以是具体的产品名称。
例如:序号1-滚动轴承(参数),代表类别总称,同时对应典型检测参数;序号2-直线
运动滚动支承,仅代表类别总称;序号1.38-精品轴承、序号6-滚动轴承用标准器,
对应具体产品标准。
2.1.6对于部分检测对象的自身概念比较宽泛的,应采用后面加括号的形式对其进行
明确,以便更加准确,容易识别和理解。
例如:序号11-机械零部件(几何量),既能表示出检测对象是“机械零部件”,同时又明
确了仅是检测机械零部件的“几何量”项目,检测对象不应使用“机械零部件”(概念宽
泛)或“几何量”(属于检测领域,而非检测对象)。再例如:机械零部件(环境试验),
是检测机械零部件的环境试验项目。
2.1.7对于有的标准名称比较专业或特殊,检测对象不能从标准中直接截取,应对其
进行适当处理,以便更加准确,容易识别和理解。
例如:序号4.2,《滚动轴承零件渗碳热处理技术条件JB/T8881-2011》,检测对
象不应表述为“滚动轴承零件”或“滚动轴承零件渗碳热处理”,可以表述为“渗碳热处理
滚动轴承零件”或“滚动轴承零件(渗碳热处理质量)”。
2.1.8对于检测参数相似的同一产品大的类别下,更相近的小类别产品标准,检测对
象栏可以合并为一个共同的基础性名称,以表示其归属为一个产品特性相近的小类别,
但各个序号所指的检测对象仍然是各自的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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