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营:CNAS认证,CMA认证
您现在的位置: 商务服务 > 认证服务 > 其他认证服务 > 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供求信息
载入中……
[供应]申请CNAS认证需要啥条件
点击图片放大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 产品数量:0
  • 计量单位:
  • 产品单价:0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3:14
  • 有效期至:2022-10-16
  • 收藏此信息
申请CNAS认证需要啥条件 详细信息

办理CNAS实验室认可、CMA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轻松快捷拿证,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款。

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从事CNAS/CMA实验室认证、计量认证资质申请的咨询企业,我们只做我们专业的,抱着最终为客户办实事的态度,只要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了您的这个项目就100%的保证能够帮您把实验室认证办下来,不成功,全额退款。————138——-0904——-0103——-(V信同号)

我们不是全能型的咨询服务机构,我们只做我们擅长的,我们只专注CNAS、CMA认证。

以下内容是相关行业标准的节选,内容与标题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具体CNAS/CMA实验室认证办理步骤,办CNAS/CMA实验室费用,办CNAS/CMA实验室要求,欢迎您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以下内容是行业相关标准的节选,内容与标题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只是为了利于搜索引擎的收录。

9.2.1申请认可PTP的权利和义务 

9.2.1.1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权获得CNAS的相关的最新有效的公开文 件; 9.2.1.2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权获得本PTP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 成员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9.2.1.3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 出申诉和投诉; 

9.2.1.4在基于公正性理由时,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 出异议; 9.2.1.5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义务了解CNAS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9.2.1.6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义务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 信息; 9.2.1.7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义务服从CNAS的各项评审安排。 9.2.2获准认可PTP的权利和义务 9.2.2.1获准认可PTP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 已被CNAS认可; 

9.2.2.2获准认可PTP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能力验证报告以及在 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 9.2.2.3获准认可PTP有权对CNAS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 诉,并有权针对CNAS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9.2.2.4获准认可PTP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9.2.2.5获准认可PTP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认可准则 中的要求; 9.2.2.6获准认可PTP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9.2.2.7获准认可PTP有义务为CNAS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 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 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绝CNAS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 审的见证人员); 

9.2.2.8获准认可PTP(涉及到检测、校准活动),应按照CNAS要求参加 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活动(如APLAC的计划和CNAS专项计划等); 

9.2.2.9获准认可PTP必须对其出具的能力验证报告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9.2.2.10获准认可PTP对在收到投诉后2个月内仍不能解决的,有义务将 该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书面通知CNAS; 

9.2.2.11获准认可PTP在发生本指南7.3.1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 通知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要求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完成后通知CNAS; 

9.2.2.12获准认可PTP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 损CNAS声誉的活动; 9.2.2.13获准认可PTP有义务遵守CNAS认可标识使用要求,不得做出有 损CNAS声誉的宣传; 

9.2.2.14获准认可PTP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后立即交回认可证书, 同时停止在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并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表明其认 可资格仍然有效; 9.2.2.15获准认可PTP有义务按CNAS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本准则规定了能力验证提供者应满足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是CNAS对能力验 证提供者能力进行认可的基本依据。 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17043:2010“。 本准则的附录是信息性资料,不是要求,旨在帮助理解和实施本准则。这些附录, 在能力验证计划的分类、统计方法,以及各利益相关方选择和利用能力验证等方面提 供了信息。这些资料虽然不是要求,但对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技术运作及服务具有积极 的作用。 对于能力验证样品制备和结果评价活动,除本准则外,CNAS还制定了CNAS-GL02 《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和CNAS-GL03《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 稳定性评价指南》,供能力验证提供者参考。 本准则代替:CNAS-CL03:2006《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准则》

实验室间比对广泛地用于诸多目的,其应用在国际上日益增长,实验室间比对的 代表性目的有: a)评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检测或测量的能力及监视实验室的持续能力; b)识别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并启动改进措施,这些问题可能与诸如不适当的检测 或测量程序、人员培训和监督的有效性、设备校准等因素有关; c)建立检测或测量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比性; d)增强实验室客户的信心; e)识别实验室间的差异; f)根据比对的结果,帮助参加实验室提高能力; g)确认声称的不确定度; h)评估某种方法的性能特征——通常称为协作试验; i)用于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赋值及评定其在特定检测或测量程序中使用的适 用性; j)支持由国际计量局(BIPM)及其相关区域计量组织,通过“关键比对”及补 充比对所达成的国家计量院间测量等效性的声明。 能力验证包含了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能力,如a)至g)所列,但能力验 证通常不从事h)、i)和j)活动,因为在这些比对中实验室的能力已被设定,但这些应 用可以为实验室的能力提供独立的证明。因此,本准则的要求也可用于h)、i)和j)中 的许多技术策划和运作。 

对实验室能力的持续信任,不仅对实验室及其客户至关重要,而且对其他利益相 关方也极其重要。这些相关方包括例如管理部门、实验室认可机构,以及其他对实验 室持有特定要求的组织。GB/T27011要求认可机构考虑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 及结果。

其他的合格评定活动,诸如检验或产品认证,对能力验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 长。适当时,本准则中的大部分要求也适用于上述领域,尤其是在管理、策划和设计、 人员、质量的保证、保密性和其他方面。

本准则规定了能力验证提供者所需能力和建立、运作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用要求。 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能力验证计划,并可作为某个特殊应用领域特定技术要求 的基础。

下列引用文件对本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对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采用所 引用的版本;对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采用其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注1:对于该定义,参考标准可以是通过实际复现的某个测量单位的定义,或是 包括非序量测量单位的一个测量程序,或是一个测量标准; 

注2:计量溯源性要求建立校准等级图; 注3:参考标准的技术要求中必须包括利用参考标准建立校准等级图的时间、以 及有关该参考标准的其他计量信息,例如,在校准等级图中首次进行校准的时间; 

注4:对于测量模型中含有一个以上输入量的测量,其每个输入量值在计量上应 能溯源,相关的校准等级图可以形成支岔结构或网络状。每个输入量值在建立计量溯 源中的工作量,应与该量值对测量结果的贡献相对应; 注5: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不能保证测量的不确定度适用于某个特定的目的, 或不存在差错; 注6:如果将比对用于核查,则两个测量标准之间的比对可以视为校准,必要时, 可对测量标准之一的量值和测量不确定度进行修正; 

注7:ILAC认为,确认计量溯源性的要素有:与国际测量标准或国家测量标准相 联系的一条不间断的计量溯源链;形成文件的测量不确定度;形成文件的测量程序; 认可的技术能力;对SI的计量溯源性;以及校准的间隔(见ILACP-10:2002); 

注8:简称的术语“溯源性”,既可表示“计量溯源性”,有时也可表示其他概 念,诸如“样品溯源性”、“文件溯源性”、“材料溯源性”,这些都代表了一件物 品的历史(溯源)。所以,如有产生混淆的风险时,最好采用术语的全称“计量溯源 性”。

 1:测量不确定度包括源自系统影响的不确定度分量,诸如与修正值和测量标 准指定量值相伴随的不确定度分量,以及定义的不确定度。有时,并不修正估计的系 统影响,取而代之是将系统影响与伴随的测量不确定度结合在一起; 注2:参数可以是称为标准测量不确定度的标准差(或其特定的倍数),或是具 有规定包含因子概率的半宽区间; 注3:测量不确定度通常包含多个分量,其中一些分量可根据系列测量的量值的 统计分布,采用A类不确定度评定进行评估,并用标准差表征。其他一些分量则采用 B类不确定度评定,由基于经验或其他信息的概率密度函数进行评估,也可用标准差 表征; 注4:通常,对于给出的一组信息,测量不确定度应伴随被测量所

同类型其他产品
免责声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浙江民营企业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普通会员信息未经我们人工认证,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建议优先选择浙商通会员。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最新产品

浙江民营企业网 www.zj123.com 版权所有 2002-2010

浙ICP备11047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