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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申请CNAS认证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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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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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3:38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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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CNAS认证的基本条件 详细信息

CNAS实验室认可,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款————138——-0904——-0103——-(V信同号)

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只从事CNAS、CMA认证申请的咨询服务机构,我们只做我们专业的,抱着最终为客户办实事的态度,只要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了您的这个项目就100%的保证能够帮您把实验室认证办下来,不成功,全额退。

我们不是全能型的咨询服务机构,我们只做我们擅长的,我们只专注CNAS、CMA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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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指南性文件,旨在便于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Testing Provider,以下简称PTP)及其相关方了解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 下简称CNAS)的PTP认可制度,以及如何申请认可,并不是PTP认可的 依据。对PTP的认可要求请参见CNAS的PTP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能力验证提供者(PTP)认可的机构。CNASPTP认 可的评定和评审人员、CNAS工作人员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相关条款。

以下引用文件中,凡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所注日期的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则引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 其最新的修正案。 2.1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2004,IDT) 2.2GB/T27011-200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17011:2004,IDT) 

2.3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4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5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6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7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2.8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9CNAS-RL03《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10CNAS-RL04《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11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2.12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的通用要求》 

术语与定义 以上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指南。 4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 CNAS等同采用ISO/IEC17043(即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 可准则》)作为对PTP的认可准则。 CNASPTP的认可领域采用CNAS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关领域 分类。详细内容可从CNAS网站获得,或垂询CNAS秘书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认可的能力范围时,如果其中某项能力同时涉及多个领域,例如该项 目既包含在实验室领域分类中,又包含在检验机构领域分类中时,可根据自 身需求同时填写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两个领域的相应代码。 

此外,在CNAS-AL07《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表述了CNAS 当前可开展和可利用的能力验证的领域,这些领域之外的,通常被视为PTP 认可的新领域。

5.1对申请人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认可是自愿的,CNAS仅对PTP 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 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符合公布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的要求; 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按照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建立和运行 体系,满足准则要求。PTP的体系需至少运行6个月以上,全部体系要素(包 括全面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原则上都应运行过并产生了记录,对于特殊 情况下没有运行的要素必须提供合理的说明。

对于采用不同的样品制备技术 或能力评价方式时,每种样品制备技术或能力评价方式都需有文件规定并能 提交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记录(该记录必须是在体系运行之后产生的)。 5.3其他要求 除上述认可准则外,PTP还应符合CNAS的其他相关要求,这些要求 见本指南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PTP的体系文件中应有如何满足这 些要求的相关规定。 6PTP认可过程 

6.1初次评审 6.1.1评审准备 CNAS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 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 6个月,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且申请认可的每个领域(相同的样 品制备技术和能力评价方式,可视为同一个领域)在体系正式运行之后至少开展过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则可予以正式受理。CNAS在正式受理申请后一 般会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除外)。需要时,正式受理 前,CNAS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安排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现场评审的条件。如申请人不能在3个月内 接受评审,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对于多场所申请人,其每一独立场所均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满足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及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 认可准则》中的相应要求。 

如果申请人申请的领域是CNASPTP认可的新领域(新领域的界定见 本指南“4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CNAS会对自身资源和能力进行评估, 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该领域开展能力验证的可行性等, 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6.1.1.1CNAS在初步审核完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将按照相关程序指定评 审组,由评审组成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提出 是否安排现场评审的意见和建议。评审组的指定事先会征得申请方的同意, 申请人可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成员提出异议,但评审组的最终组成由 CNAS决定。 6.1.1.2对于在文件审查中发现申请人体系文件严重不符合其所从事的能力 验证的要求时,CNAS将不安排现场评审,并通知申请人。 

6.1.1.3CNAS会将资料审查和/或初访过程中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 处通知申请人,但不提供咨询服务。 6.1.1.4当文件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文件存在不符合的内容时,评审组长会以 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CNAS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在需要时, 与申请人协商进行预评审。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做 进一步了解,不做改进/整改咨询。在申请方在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 的问题后,CNAS将根据评审组长提议安排现场评审。 

6.1.1.5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长将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 排和评审计划,报CNAS批准后实施。 6.1.1.6需要时,CNAS将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6.1.2现场评审 6.1.2.1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政策及有关技术要求对申请 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6.1.2.2现场评审将评价被评审机构对CNAS-CL03认可准则的符合性。除 此之外,评审组还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评价: a)对被评审机构的关键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其中,对授权签字人应考 核其是否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1)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 关检测活动的技术特点(含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等)、样品选择 和制备(含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技术)、对参加者能力评价方法, 包括必要的统计学知识、不确定度分析、结果报告的信息内容 等要求;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做出正确的评价;具有所 需的工作经验,能正确履行职责; 2)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以及获准认可机构的义务和 认可标识的使用规定; 3)在对工作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b)当被评审机构自身从事检测或校准相关工作时,例如样品均匀性稳 定性检验、或作为参考机构出具参考值,评审组将评审其检测或校 准能力,以及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被评审机构符合CNAS实验室 (含医学实验室)或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准则的要求,可 作为有效的能力证明。 

6.1.2.3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现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得到被评审机 构的签字确认。评审结论有以下三种: a)全部满足相关要求,直接推荐认可; b)完全不满足相关要求,不推荐认可; c)基本满足要求,但存在不符合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经评审组 确认整改有效后,推荐认可。 6.1.2.4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将现场评审报告(可以是完整报告也可以是部 分)的复印件交给被评审机构。 

6.1.2.5对于初次评审,被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为90天)完成纠 正措施。评审组长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1.2.6评审组长在验证了纠正措施有效性后,将确认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料报 CNAS。 6.1.2.7被评审机构在接到CNAS收费通知后10天内缴纳评审费。评审费具体 收费标准见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6.1.3认可评定 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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