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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怎么申请办理iso17025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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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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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4:38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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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办理iso17025认证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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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 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 效。 1.2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 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 程》制定本规则。 1.3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体系运 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暂停、恢 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能力验证提供者 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均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1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 程》 2.2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 则》 2.3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4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5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6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 规则》 2.7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 则》 2.8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ISO/IEC17000,IDT) 2.9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17011,IDT) 2.10GB/T2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 求》(ISO/IEC17043,IDT) 2.11ILAC-P13《ISO/IEC17011在能力验证提供者 认可中的应用》

认可评定:CNAS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现场 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它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 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 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认可是自愿的, CNAS仅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 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能力 验证提供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 力; b)符合公布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 (适用时)的要求;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 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 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 个月,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且申请认可 的每个领域在体系正式运行之后至少开展过一项能 力验证计划,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 应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除 外)。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 备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请人不能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 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 下要求: a)由于申请人不诚信或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 的有关承诺(如廉洁自律承诺)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的,CNAS秘书处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后的24个月 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其诚信、自律 的信心之前,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 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 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 申请。

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之后,CNAS秘书处以 公正性为原则指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数量适当 的评审员和/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指定一名组 长,需要时还可设立若干副组长),并征得申请人 同意。如果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 成员表示异议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但 评审组的最终组成由CNAS秘书处决定。评审组的任 务是审查从申请人处收到的文件和实施现场评审。 评审组的能力应至少覆盖申请人申请范围内所涉及 的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及结果处理统计技术, 只要可能,尽量覆盖申请方申请范围中所涉及的检 测和/或校准领域。

评审组长在审查申请人资料中对申请人的运作或技 术能力存有重大疑问时,可向CNAS秘书处提出进行 预评审的建议。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建议,在征 得申请人同意后,可安排预评审。预评审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预评审应避免任何咨询活动。在申请 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方可 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政策及有关技 术要求,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 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 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其中,对授权签字人应考核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 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活动的技术特点(含检测 方法、检测设备等)、样品选择和制备(含均匀性和 稳定性检验技术)、对参加者能力评价方法,包括必 要的统计学知识、不确定度分析、结果报告的信息 内容等要求;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做出正确 的评价;具有所需的经验,能正确履行职责; b)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以及获准认可 机构的义务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规定;

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不能就某项评审发现形 成结论时,应当提请CNAS秘书处予以澄清。如评审 组发现被评审机构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 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如被评审机构存在上 述问题或未履行8.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 时,CNAS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 施。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 期限内(最长为3个月)完成纠正措施。评审组应 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 时,被评审机构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 评审费用。

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经CNAS秘书处审 核后提交至CNAS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 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是否认可的决 定意见。评定结论应是以下4种类型之一: a)同意认可

CNAS向获准认可机构(能力验证提供者)颁发认可 证书、认可决定通知书和认可标识章,列明批准的 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扩大认可范围的现场评审可结合监督或者复评审进 行,也可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 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 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在下列情况(但不限于)下,可能导致获准认可机 构的认可范围被缩小: a)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 b)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 内的部分能力; c)监督评审、复评审表明获准认可机构的技术能 力或质量管理体系运作上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 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有效整改; d)CNAS的认可要求变化后,在CNAS秘书处规定 的时间内,获准认可机构未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 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所有获准认可机构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监 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 件时,CNAS应要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 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监督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和其它评审, 如: 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机构; b)审查获准认可机构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 认可状态声明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 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 可以是认可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对多场所的获准认可机构,监督应覆盖所有场所。 如遇特殊情况,获准认可机构可以申请取消定期监 督评审,提前进行复评审,但复评审应在认可批准 后的18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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