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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iso17025实验室认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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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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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5:19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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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7025实验室认证如何办理 详细信息

办理CNAS实验室认可、CMA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轻松快捷拿证,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款。138——-0904——-0103(V信同号

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代理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CNAS/CMA)的认证服务机构,我们不是全能型的咨询机构,我们只做我们所擅长的,我们致力于把我们所擅长的项目做到最专业,让我们客户用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通过CMA/CNAS实验室认证项目的评审,100%的保证能够帮您把CNAS/CMA实验室认证办下来,不成功,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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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撤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 a)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在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获准认可机构在超过了规定的转换期限 后,仍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获准认可机构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d)发现获准认可机构有恶意损害CNAS声誉行为; e)获准认可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 8.3.2当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获准认可机构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 以下要求: a)由于8.3.1条款中a)原因撤销认可的,在自我评估已满足要求后,可再次 提交认可申请; b)由于8.3.1条款中b)原因撤销认可的,在CNAS做出撤销认可决定之日起 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8.3.1条款中c)原因撤销认可的,在CNAS做出撤销认可决定之日起 12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d)由于8.3.1条款中d)和e)原因撤销认可的,在CNAS做出撤销认可决定 之日起24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保留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 权力。 8.4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注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 a)获准认可机构自愿撤销认可; b)获准认可机构认可有效期满未继续获得认可资格。

9.1CNAS的权利和义务 9.1.1CNAS有权对获准认可机构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 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 9.1.2CNAS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获准认可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 以提出整改要求。 9.1.3CNAS有权针对获准认可机构不符合CNAS规定的情况,做出暂停、恢复、撤 销和注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9.1.4CNAS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包 括: a)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认可范围。 9.1.5CNAS有义务向获准认可机构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适宜的测量结果溯源途 径的信息。 9.1.6CNAS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ILAC和APLAC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它一些国 际安排的信息。 9.1.7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获准认可机构,在对更改内容和 生效日期做出决定之前,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 做出调整。 9.1.8CNAS有义务及时向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准则和 其它有关文件,有计划地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 训,并以积极态度,主动征询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意见,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 中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反馈,促进CNAS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9.1.9为了解申请人、获准认可机构和潜在客户的需求,CNAS有义务及时答复有 关认可问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 动,满足各方需求。

9.1.10CNAS有义务遵守ILAC和APLAC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不将已加入相互承 认协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9.1.11CNAS应确保其组织的能力验证不会限制能力验证提供者的发展。CNAS组织 的能力验证不应与获得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构成商业竞争关系,且不影响能 力验证提供者计划的实施。 9.2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9.2.1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9.2.1.1申请人有权获得CNAS的相关公开文件。 9.2.1.2申请人有权获得其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成员及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9.2.1.3申请人有权对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及评审组 成员的工作提出投诉。 9.2.1.4在基于公正性理由时,申请人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9.2.1.5申请人有义务了解CNAS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9.2.1.6申请人有义务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 确。 9.2.1.7申请人有义务服从CNAS秘书处的各项评审安排,为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 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 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绝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 评审的见证人员)。 9.2.1.8申请人有义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9.2.2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9.2.2.1获准认可机构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技术能力已被认可。 9.2.2.2获准认可机构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和报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 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9.2.2.3获准认可机构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 CNAS针对其做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9.2.2.4获准认可机构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9.2.2.5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5条款中规 定的认可条件。 9.2.2.6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9.2.2.7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为CNAS秘书处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 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 便,并不得拒绝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 证人员)。 9.2.2.8需要时,获准认可机构须参加CNAS秘书处指定的能力验证活动。 9.2.2.9获准认可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报告和/或证书负责,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9.2.2.10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2个月内不 能圆满解决,应将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等通知CNAS秘书处。 9.2.2.11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本规则7.1.1条款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 知CNAS秘书处;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 成后通知CNAS秘书处。 9.2.2.12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CNAS 声誉的活动。 9.2.2.13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 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CNAS的有关规定。 9.2.2.14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或自愿注销认可资格时,或在认 可证书(或认可决定书)明示认可的期限逾期时,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联 合标识章,停止在证书、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不得采用任 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9.2.2.15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经常浏览CNAS网站,及时获得认可状态、认可要求 等相关信息。 9.2.2.16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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