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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申请办理cnas认证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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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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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cnas认证人员要求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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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需要时,例如获准认可机构发生了本规则7.1.1条款所述的变化,CNAS认 可要求发生变化,或CNAS需对针对获准认可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或有迹象表明 获准认可机构可能不再继续满足认可要求等,CNAS秘书处可随时安排对获准认可 机构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6.3.2.2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 等。 6.3.2.3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 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 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6.4复评审 6.4.1获准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9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 评审申请。CNAS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 审。 

6.4.2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同初次认可,是针对申请人全部申请范围和全部认可要 求的评审。 6.4.3申请复评审的获准认可机构在上一个认可周期内,每个领域应至少开展一项 能力验证计划。 6.4.4对于复评审(包括复评审+扩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机构在明确整 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提交给评审组。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 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现场评审费用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机构承 担。由于获准认可机构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 证时,CNAS可视情况做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4.5一般情况下,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完 成认可过程的,经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6.4.6由于获准认可机构自身原因,未能在认可有效期内提交复评审申请的,CNAS 秘书处将按初次申请办理,但其已获认可的历史信息将作为申请受理的输入信息一 并考虑后,做出受理决定。

7.1.1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下列任何变化时,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CNAS秘书处: a)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获准认可机构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其它可能影响其活动、运行质量和公正性的变更。 7.1.2CNAS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b)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d)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7.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7.2.1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要求发生变更时,CNAS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 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机构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 求所发生的变化。 

7.2.2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机构有足够的时间适 应新的要求。CNAS可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方式对获准认可机构与新要求的符合性 进行确认。 7.2.3获准认可机构应按照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通知CNAS秘书处。如在规定的期 限内不能完成转换,将可能导致被暂停、撤销认可资格。

获准认可机构如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的认可条件和要求,如:遭受投诉、不 按时缴纳费用、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在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 施等,将导致被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资格。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获准认可机构在 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布带有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和证书,也不得以任 何明示或隐含方式向外界表示已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8.2恢复认可 8.2.1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开展了纠正措施并经CNAS 确认有效后,可恢复认可资格。 8.2.2对由于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提前恢复认可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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