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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
1.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2.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2亿元以上。
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 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金融业:(1)银行类: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2)证券期货基金类: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 (3)保险类: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4)其他类: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管理资金5亿元以上。
房地产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其中,会展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 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2010年及之后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开展慈善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以市政府名义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的突出奖励。
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
重点培育一批总部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含地区总部,下同),并进驻本意见第三款规定的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会区、新城区和副中心分别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750、500万元。对于2010年之前已在广州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对于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总部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