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无机房货梯保养许可证咨询公司颁发;升船机高速过拿生产厂家
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118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119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120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121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第122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23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8.3《锅规》对锅炉使用、修理和改造的要求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35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36条 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是12mm。
第113条 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焊方法。
第114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194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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