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工艺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评审申办要求代理.港口门座起重机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24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25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验。
第26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7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 、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5.2《锅规》对锅炉受压元件用材的要求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6《条例》、《容规》、《管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要求
6.1《条例》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容规》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
第28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