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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册系指产品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制造单位向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注册证书和授权使用安全标记的过程;
(四)产品技术文件及资料指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标准规定的或用户在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第三十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安全标记由注册机构授权制造单位按附件三规定的样式制作。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由制造单位与评审机构在初审时确定,并形成文件上报注册机构。
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向注册机构、评审机构及型式试验机构交纳有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二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细则由有关评审机构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产品组别、
品种及安全注册级别的划分表
           
                                  受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2000年1月7日,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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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接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 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第四条 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制造单位条件
      第五条 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
      (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
      (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范围内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无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
      (二)产品有承压焊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湿设备和焊材专用库房;
      (三)应拥有适应生产需要的铸造、锻造、机械加工、冷热成型、热处理等设备和工装;
      (四)要求产品在厂内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或其它安全性能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由制造单位进行原材料、产品无损检测和理化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
      (六)应有产品质量技术档案长期保管的条件;
      (七)生产特种管道元件的,应有所需的专用设备。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完成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并负责进行影响安全质量的主要项目的检验工作。需要外协的零部件、生产工序或检验工作应与协作单位签定协作合同,在协作合同中提出质量控制要求及验收要求(必须有提供符合制造单位质量控制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的要求)。在签定外协合同前,应对协作单位进行评价和认可,保存好评价与认可记录。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外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