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发现并查处特种设备安全方面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实时)准确掌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状态,发现并处置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动态监管的主体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象是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机构)、人员和这些单位(机构)和人员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为活动,重点是特种设备使用环节。
嘉兴市在册的特种设备数量有近4.7万台,气瓶181万只,压力管道1300多公里,面对如此量大面广的特种设备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正确和实时的中心数据库,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收集渠道,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协调的安全监察、专业执法、检验检测、乡镇质监员联动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才能增强安全监察的有效性,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1、动态监管的目标
a.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登记率应达到或接近100%,杜绝非法生产设备投入使用;
  b.已登记特种设备定检率应达到100%(特殊情况除外);
c.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或特种设备能够及时发现,并立即处理或停止运行。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d.各类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基本得到确定,并实现不同层级的监控;
e.重特大事故结案率100%;
f.监察人员或协管人员对重大危险源、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低于一定安全状况等级以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比率要达到一定百分比目标;
g.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企业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要达到一定百分比目标;
h.严重违章违纪事件及时发现并得到严肃处理。
2、工作的努力方向
a.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网络,充分依靠和发挥乡镇质监员的作用,信息反馈和处理及时;
b.建立数据更新及时、信息交换畅通、管理功能齐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c.监管重心下移、加强现场安全监察,确保违法违则行为、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和处理;
d.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e.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使用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
f.提高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能力,确保定期检验全覆盖和检验质量,积极及在用设备的安全性能;
g.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h.加强宣传教育;
i.达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陈学成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