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8.4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5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6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7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收费:应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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