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
商品商标: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必须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马德里国际注册 境外商标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
一、申请人资格
我国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述资格之一,方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A)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
B)在中国具有住所;或者
C)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的基础
1、《马德里协定》:经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2、《议定书》:经中国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三、《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
1、《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截至2008年6月16日为止,该协定已有56个成员国: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埃及、法国、德国、匈亚利、伊朗、意大利、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纳米比亚、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荷兰、波兰、黑山、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丹、斯威士兰、瑞士、叙利亚、塔吉克斯坦、马其顿、乌克兰、越南。
2、《议定书》的成员国
截至2008年6月16日为止,《议定书》的成员国有76个:阿尔巴尼亚、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博茨瓦纳、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加纳、匈牙利、冰岛、伊朗、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纳米比亚、欧盟、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荷兰、挪威、波兰、黑山、葡萄牙、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威士兰、瑞典、叙利亚、瑞士、马其顿、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克兰、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赞比亚、阿曼。
截至2008年6月,纯“协定”缔约方为7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埃及、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塔吉克斯坦。
截至2008年6月,纯“协议书”缔约方为28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以及荷属安的列斯。
境外商标注册
境外注册指的是国内申请人通过相关代理机构到境外国家(或地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向国外组织或联盟(如: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欧盟,比荷卢联盟等)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