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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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牛】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石家庄保险理赔律师就是【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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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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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石家庄保险理赔律师就是【张艺律师】 详细信息

【牛】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石家庄保险理赔律师就是【张艺律师】


张艺律师,男,1974年8月出生,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党员,河北省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房地产行业网
特约评论员。张艺律师擅长公司法律服务,代理各类刑事、经济、房产、涉外案件,对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件也有独到的经验技巧。

合作顾问单位:中国兵
器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丰建工集团、河北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军慧小额贷款公司、石家庄驭能电器有限公司、聚诚集团、石家庄丽池龙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佑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矿区嘉鹏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联系电话:0311—89684685、13803212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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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62号[因律师外出办案需要,敬请提前电话预约]

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law918.com  律师中国网:http://www.law86.net/

 

【案情】


  叶某与王某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经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后不久,叶某又诉至法院,称在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60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其要求王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万元。王某辩称,三份借条均为自己出具,但自己实际并未向叶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叶某与王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在先前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叶海英也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叶海英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裁判】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以下事实:叶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月离婚。1997年5月28日,王某向叶海英借款40万元和50万元,出具借条两份,并在两张借条上分别约定利息计算方式。2002年4月30日王鸿飞又向叶海英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一分。借款后王某未还本付息。叶某于2006年7月3日诉至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某与王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向叶海英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王某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不予采纳。判决王某应当归还叶某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利息130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叶某申诉认为,婚内借款系合法民事行为,叶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婚内所借款项应认定为叶海英个人财产,在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款项或基于该款项而产生的收益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王某应全额偿还该借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在本案中,叶某所述其借款系向亲戚朋友借得,但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而叶海英本人又无如此巨额财产的可能,叶某也未就此进行举证。因而,认定叶某未向王某提供真实借款。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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