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 婚姻继承律师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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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有关婚姻家庭收养继承案件。
张艺律师,男,1974年8月出生,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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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提出撤销不合法律程序的结婚登记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果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十条上述规定的情形,也即是四种无效的婚姻规定的,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