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所有人登记仅为卖房人一人的,虽然当时卖房人有配偶,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共有人还有家庭其他成员,该房产属家庭共有财产。但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卖房人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卖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出售时其他权利人不知道,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