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免费法律咨询】解析垄断定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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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4/28 1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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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垄断定价纠纷
沈律师:1343821 3501 QQ:1455985383都律师:139 8061 6860 QQ:550181315
网址:http://www.scdulwyer.com/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垄断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日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地域管辖。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已经明确,垄断民事案件宜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垄断纠纷案件。
四川都燕果资深律师团队由都燕果律师、沈辉律师为首席律师,至今包括十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及若干律师助理组成。
主要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及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离婚及遗产继承纠纷等多种领域提供专业、专注、优质、高效、独到的服务。
法律是利剑,律师就是剑客!要敢于亮剑、善于亮剑!睿智稳重、豁达大度、认真负责的执业风格,诚信高效服务!
如有其它问题,建议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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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日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地域管辖。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已经明确,垄断民事案件宜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垄断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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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遗产继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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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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