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力宇生产各种搅拌设备 1.搅拌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搅拌机的有效装载系数应符合单轴≥0.6;双轴≥0.5的规定。 3.搅拌机应在规定的搅拌时问内将混合物料搅拌成匀质干混砂浆。 4.搅拌机出料机构应工作可靠,大开门卸料搅拌机应在15s内卸净;单管卸料搅拌机应在30s内卸净,其搅拌筒内干混砂浆残留量,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公称容积的3%。 5.在试验工况下,搅拌机拌制的同一罐次不同部位的干混砂浆均匀程度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 6.搅拌机应具有额定载荷10%的超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