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数量
 (1)监督检验抽样的数量,一般为初次检验时抽样数量的1/2(至少抽一台)。
1)初次检验中,如每认证单元抽样数量大于1,则监督检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各个单元的初次检验抽样数量为基数取半的和数。
2)初次检验中,如每认证单元抽样数量为1,则监督检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初次检验抽样数量的总数为基数取半(不足1台时按1台计,如:总数为3台时,抽1~2台,总数为5台时,抽2~3台)。
3)初次检验中,如抽样数量包括1)、2)两种情况,则监督检验抽样的数量应为按1)、2)分别确定后的数量之和。
(2)监督检验后,如有不合格,则对未经抽样检验的认证单元的产品按初次检验时抽样数量再次抽样检验。
2.抽样方法
抽样可在市场、顾客(用户)使用场地及生产企业的下线机械或库存机械中随机抽取带有安全认证标志的升降平台,并确保在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如在企业以外抽取,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抽取样品单位负责补偿。
3.特殊情况下增加抽样数量
对于顾客(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或在获准认证后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升降平台,或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视情况,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可增加监督检验的抽样数量或抽查检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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