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知 识 问 答 1、办法中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那些? 答:办法中所称的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2、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答:属于公告栏内《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内的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3、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办理备案、哪些不需要办理备案? 答: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请按公告栏内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需提交的有关材料》要求准备好有关备案资料,在设备进口之前提早办妥有关备案手续。 但以下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不需备案许可范围: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广东局办理旧机电备案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1102-1103室,电话:0769-23182509,23182508,23183555 4、哪些进口旧机电需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 答: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或属于文件规定要求须由总局办理备案的其它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备案初审后,上报总局办理备案。 5、申请人应提前多少天申请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手续?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到货90日前,就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或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