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刑事律师

主营:龙华刑事律师 宝安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 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 律师会见 取保侯审
您现在的位置: 商务服务 > 龙华刑事律师 > 供求信息
载入中……
[供应]供应观澜刑事律师 坂田刑事律师 石岩刑事律师
点击图片放大
  • 产品产地:
  • 产品品牌:
  • 包装规格:
  • 产品数量:
  • 计量单位:
  • 产品单价: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 有效期至:2015-09-29
  • 收藏此信息
供应观澜刑事律师 坂田刑事律师 石岩刑事律师 详细信息

观澜刑事律师 坂田刑事律师 石岩刑事律师 邹律师联系电话:13713662788、0755-33101286,QQ:578207175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深圳知名律师:邹立洪律师(12年律师经验)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称的事故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5月1日以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由谁承担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四、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邹律师13713662788,0755-33101286;QQ:578207175
邹律师的网站 http://www.law668.com 
邹律师提示:找律师,请聘请您信得过的正规律师。

同类型其他产品
免责声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浙江民营企业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普通会员信息未经我们人工认证,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建议优先选择浙商通会员。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最新产品

浙江民营企业网 www.zj123.com 版权所有 2002-2010

浙ICP备11047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