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CC依法监管的背景  联邦通信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负责常规的州际、国际通信,如:电视机,电线、卫星、电缆方面的工作,涉及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以及美国所属地区。  通讯设备市场准入相关的主要法规为以下4个:《美国法典》(USC)第47篇-关于电报、电话和无线电通信;  《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47篇-关于电信。  (1)  《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是美国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美国永久性法律汇编,按主题汇编成,共50篇,每六年整理出版一次。其中第47篇是关于电报、电话和无线电通信的法规,可以说是美国通信法规的永久性的法律基础。  相关内容可参考《美国法典》第47篇。  (2)  《通信法》和《电信法》  1934年美国《通信法》的出台并设立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标志着美国通信业依法独立管制的开始。《通信法》规定了FCC组织机构、职责范围以及监管并同时促进电信服务竞争的管制要求。同时规定了电信运营和无线电通信基本规则及违反通信法规的处罚。  1996美国《电信法》是对《通信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开放电信服务、发展竞争市场,鼓励电信服务互联互通,放开本地电话和长途电话,打破了技术界限、业务界限和资本界限。美国通信市场进入了全面市场竞争阶段。  实际上,在美国,现今已经将这两部法律合成为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使用,名称依然为《美国通信法》。  关于具体内容可参考《美国通信法》。  (3)  《联邦法规汇编》(CFR)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中第47篇是关于电信的法规(即47CFR),它执行美国法典和美国通信法(包括《1934通信法》和《1996电信法》)的电信管制具体实施内容。  相关内容可参考47CFR。  2.  FCC技术法规  美国对于通讯设备准入的要求,是以FCC技术立法为基础的。同时,FCC也会采用由美国标准协会ANSI认可的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这些技术要求是强制性的,要求强制执行。
深圳市立讯产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Shenzhen LCS Compliance Testing Laboratory Ltd. 
手机:卢工13265831796
电话:0755-82591330-8094  
QQ:1018757425      
传真(Fax):86-0755-82591332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通达路星源科技园
Add: 1/F., Xingyuan Industrial Park, Tongda Road, Bao‘an Avenue, 
      Bao‘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