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瑞政办〔2010〕7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瑞安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1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瑞政发〔2008〕84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的意见》(瑞政发〔2008〕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设立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节能降耗工作的宣传、培训、项目补助、奖励等。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工业、商贸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实施高/中费清洁生产方案示范项目。
(二)获得省级绿色企业或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
(三)获得市本级节能标兵企业称号。
(四)节能、节电改造项目;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
(五)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六)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项目。
(七)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产业化、推广应用项目。
(八)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能源评估机构对用能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落实节能措施的项目。
(九)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能源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和奖励方式,项目投资不包括基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列入市本级清洁生产创建单位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5万元;列入省级清洁生产创建单位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10万元;列入省绿色企业创建单位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10万元;列入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30万元。列入市本级节能标兵企业称号,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8万元,第三名奖励6万元,第四至第十名各奖励3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企业采取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五)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推广、应用项目,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六)研发机构开发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七)企业委托有资质用能评估机构进行的用能项目评估并落实节能措施的,按照评估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
(八)列入上级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范围,并获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按照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九)对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能源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监测项目,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数,每家给予2万元的监测费用补助。
(十)对企业更新采用节能的变压器设备,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十一)对已获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市财政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十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在市本级范围内不得多头申报,出现重复交叉内容的,实行就高补助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经贸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