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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陕西刑事律师王继平对《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范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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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全国
  • 产品品牌:离婚诉讼
  • 包装规格:无
  • 产品数量:1
  • 计量单位:普通
  • 产品单价:5000
  • 更新日期:2014-04-28 14:19:11
  • 有效期至: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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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刑事律师王继平对《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范围作 详细信息

陕西刑事律师-知名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对于一些被告人家属咨询的缓刑规定作出解答:(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3772172229) 缓刑制度简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范围: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对于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不折抵刑期。 刑事法律咨询热线:029-88557337. 王继平律师手机:13772172229. qq:609114770. 陕西刑事律师网:http://www.xaxb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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