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报备其来源和金额。纳入工商监管
的融资方式包括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
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经批
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
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
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
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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