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范围
凡当年12月31日前经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年检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6月30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  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违反年检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期限接受年检。属公司的,并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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