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通天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主营:进出口报关,保税区仓储,红酒进口清关
您现在的位置: 商务服务 > 进出口代理 > 清关服务 > 深圳市浩通天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供求信息
载入中……
[供应]出口货物退运分为一般退运和直接退运对于这两种退运方式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点击图片放大
  • 产品产地:
  • 产品品牌:
  • 包装规格:
  • 产品数量:0
  • 计量单位:
  • 产品单价:0
  • 更新日期:2018-05-02 09:25:36
  • 有效期至:2028-04-29
  • 收藏此信息
出口货物退运分为一般退运和直接退运对于这两种退运方式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详细信息

从事国际贸易的人都知道,如果已经出口的产品,由于种种原因,如品质和规格问题,造成退运,给广大中国企业造成很大的风险;那么如何办理海关退运手续,小编给你详细解读。

首先,退运分为一般退运和直接退运;海关对于这两种退运方式有不同的监管要求,本文介绍一般退运;

一、一般退运货物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一般退运原因—“品质或规格” 原因

“品质或规格原因”指货物本身质量、品质、成分、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不符合贸易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对品质或质量的相关要求,或由于贸易国设定的贸易壁垒而造成的退运的。

注意下列情形不属于一般退运的范围:

①产品的质量和规格在合同规定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的

②由于买方延迟履行合同造成拒绝收货而退运的

2、一般退运货物适用的时间期限—“出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

1年的起算日期为海关实际“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日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

所以,如果办理退运的货物,时间区间超过1年,则无法按照“一般退运”办理手续。

3、一般退运前提条件—“原状复运进境”

即办理退运手续时的进境货物的货物形态与原出口的货物形态必须保持一致,未进行任何的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总之,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一、出口货物退回工厂需提供哪些证明:

出口企业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及客户退运相关证明文档向当时出口口岸海关申请,申请得到批复同意后,缴纳等货值保证金后货物即可经过批复海关口岸进境,请注意一点,货物在香港或者大陆口岸需要做法检。维修周期有时间限制,一般在1个月左右。要是当时出口的时候有申请退税,需要将已退税款项暂时转账至海关,申请退税但还未退税则需要提供未退税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的返修经批复海关口岸出口后,申请退保证金等其他事宜。此方法手续较为繁杂,维修有时间限制,在物流及报关方式上也较复杂,且会暂时占用大笔资金作为保证金。


其实在深圳出口加工区操作这种退运返修要简单的多,或许很多企业不知道保税区的存在,有的企业退回工厂是认为维修的配套设施完善,但不曾想从码头到工厂这段路也要经过怎样的“严刑拷打”。

 

二、出口货物退运保税区维修:

保税区的功能十分强大,进一步说保税区的功能跟香港的功能一样,但是区别就是保税区是在中国境内的区域,它是由海关监管的区域。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出去保税区回到国内视同进口。货物从香港直接进入保税区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转关手续,无需办理进口货物手续。


深圳出口加工区不仅具有保税区的功能而且还有深加工的功能,专业为出口企业提供一个很好的售后服务平台,假如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出现不良品需要返回国内维修深加工,保税区选择。深圳出口加工区不仅具有保税功能还具有深加工功能,是深圳海关专门成立的特殊保税区。


三、退运返修操作方面流程:工厂只需将货品经香港码头送进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或阿者从盐田码头转关入区),厂方安排技术人员和配件以及检测仪器到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维修,改换包装,改换完毕后装柜直送香港码头或转关盐田码头出口。

 

在深圳出口加工区自有30000平方米保税仓库,并配备万级无尘检测室及17米长全自动生产流水线,可提供保税仓储,内设3条检测维修车间,配备检测维修流水线,检测维修工作台,能较大限度提高退运返修、维修效率,缩短退运货物维修周期,提高产品附加值,为产品的再次“出口”赢得宝贵时间。

更多进出口报关清关问题请浏览haotongjck/
或直接致电:13798333917 梁先生


同类型其他产品
免责声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浙江民营企业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普通会员信息未经我们人工认证,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建议优先选择浙商通会员。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最新产品

浙江民营企业网 www.zj123.com 版权所有 2002-2010

浙ICP备11047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