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愈期未补办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工艺发生了较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
3、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将被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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