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品油消耗税上调看“税收法定”_广州都本财税
财税小知识:
问:纳税人丢失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应如何处理?
答: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用户卡发生丢失情况时,纳税人都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办税服务厅应在当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然后将核实结果转交fa票缴销岗录入丢失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用户卡丢失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
【从成品油消费税上调看“税收法定”】 ◎ 内容摘要:任何一种税的税率都可以适时作出调整,但关键是调整方式要名正言顺,而最为名正言顺的方式就是税收法定
仅时隔两周,成品油消费税再度上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汽油消费税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费税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这是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第二次上调。
国际油价持续下跌,国内油价却因消费税两次上调而与国际油价脱轨。尽管有关方面称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意在促进节能减排,但网民的质疑声可谓不绝于耳。促进节能减排无疑是一面无比正义的大旗,但它显然不能成为万能理由,否则,成品油消费税岂不是可以无休止、无限制上调?上调消费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成品油消费,此举究竟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还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恐怕都是公说婆说的问题。
有关部门短期内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给人的感觉是想调就调、想调多少就调多少。尽管《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按照中央的要求,政府作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事先征求民众意见。同样众所周知的是,2008年底,有关部门曾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终确定成品油消费税从量计征,汽油消费税为每升1元,柴油消费税为每升08元。显然,这一税率相当于政府与民众达成的协议,政府不应单方面更改,如果要更改,需要再次征求民众意见。何况,从量计征原则意味着,成品油消费税与油价无关,不应因油价下跌而上调消费税率。
平心而论,包括成品油消费税在内,任何一种税的税率都可以适时作出调整,但关键是调整方式要名正言顺,而最为名正言顺的方式就是税收法定& & 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形成予以确定。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均以国务院出台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弊端多多,此处不赘。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这几年,不断有人大代表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今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明确表示全国人大将加快落实& 税收法定& 原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随后表示,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稅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
可以说,税收法定既是大势所趋,又有法理依据,目前所缺少的是具体的行动。这次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所引发的争议,再次表明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税收法定的实质就是把税收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无论是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还是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具体的行动。
附:消费税改革应立法先行
近期,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两次上调引发热议。一些人对消费税两连涨表示不解。对此有专家表示,我国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污染治理任务日益艰巨,通过提高消费税来抑制成品油消费过快增长,应是情理之中。
跟老百姓关系密切的税,像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的税都在减,油价跟百姓关系也很密切,为什么反而要提高消费税?媒体援引消费者的说法,的确道出了成品油提税使很多人感到相当困惑的现实。上海财大胡怡建教授也认为,成品油作为重要资源,既是生产资料,又是消费品。油价下跌,对于生产企业降低成本是有利的,但对于引导燃油消费是不利的。在政策设计上,应当把两者区分开来:在生产领域完全与国际接轨,油价该降多少就降多少;在消费领域则需要一些对冲手段,让油价保持在合理水平,不能过低。问题在于提高消费税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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