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简称为VOCs,VOCs在不同文献中的定义不同。总体可将VOCs的定义分为二类:一类是从物理性质来定义,强调有机物的易挥发性,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巴斯夫定义VOCs;另一类是从化学性质来定义,也可认为具有环保意义的定义,指能发生光化学反应,即会对环境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从环保意义上说,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和挥发性这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不挥发或不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就不构成对环境危害,欧洲将溶剂按光化臭氧产生潜力来分类的同样是考虑对环境的危害。 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Pa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VOCs种类繁多,以组成成分和特性可分为以下五类。 1)烃类,包括烷烃、烯烃和芳香烃等; 2)含氧有机物,如醛、醇、酮和酷等; 3)含氮有机物,如胺、酞胺和睛等; 4)含卤有机物,如卤代烃、酞氯等; 5)含硫有机物,包括硫醇、硫醚、硫脉、硫酚及二硫化碳等。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备在全球范围内,自然源的排放远远大于人为源的排放,但随着工业经济发展,尤其化工行业的发展,VOCs的工业源排放多样性导致在局部范围内人为源的危害更大。在我国,人为源与自然源的排放相近,年均均为1000~2000万吨。在局部小范围内,如市区、工业园区内,人为源的排放量远大于自然源的排放,并且,人为源的排放量在逐年增加。排放因子法对我国各人为源的排放VOCs量进行估算。从表中可以看出,近三十年,我国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人为源排放VOCs也大大增加,人为源VOCs排放量已从80年代不到500万吨,到2005年己达到2000万吨以上。其中燃料燃烧是我国人为源的VOCs排放量中最主要的污染源,其次为交通运输,并且各污染源的排放量都在逐渐增长。 zgkhh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