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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郑州交通犯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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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全国
  • 产品品牌:河交通事故律师谢元修
  • 包装规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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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单位: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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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4-28 14:19:11
  • 有效期至: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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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犯罪认定标准 详细信息

郑州交通犯罪认定标准 河南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律师网 电话:0371-63355222 手机:13526587929 E-mail:xyxls@126.com 传真:0371—63355266 电子邮箱:xyxls@126.com 办公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19层1901/1902/1903室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罪名,交通肇事罪有其法定的认定标准。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二、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谢元修律师,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0年开始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6162001A0211。大学本科,1991年毕业于河南大学中文系,后就读于郑州大学法律系。1999年以所在地市第一名的成绩取得律师资格。 多年的执业经历,对民商事、刑事业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金融保险、公司及产权、劳动争议等业务颇有研究。尤其擅长侵权、保险法律业务,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交通事故与保险赔偿专家律师,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的机动车责任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已经办理的此类案件达5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电话:0371-63355222 手机:13526587929 E-mail:xyxls@126.com 网址:www.hnjtbx.com 传真:0371—63355266 电子邮箱:xyxls@126.com 办公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19层1901/1902/19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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