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徐丽认为,对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是私募推介的关键步骤,严格规范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可以规避当前市场上不合理推介乱象,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新规细化了对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如采取调查问卷、在线调查等方式,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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