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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茅台集团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审并进入公示期,此消息引起业内外广泛关注。针对一些企业或个体认为,以“国酒茅台”为商标注册的行为是否合乎法规的质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冰认为,此次茅台进行注册的是“国酒茅台”,而非“国酒”,如果茅台注册“国酒”商标,则其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但其注册的是“国酒茅台”,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可厚非的。所以,事情还需另当别论。
李静冰解释说,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部分表明,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是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如“国水”、“国花”等。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是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则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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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冰表示,根据文字理解,“从严审查,慎之又慎”,并不是一概而论,一旦符合特定标准,申请注册的标志具备商标属性,即可通过审查。“可见,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与这个审查审理标准是不抵触的。”
李静冰还认为,其实,“国酒茅台”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识别性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者误购,茅台在业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历史和事实证明了其在业内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无不良影响亦无不正当竞争之嫌。从2001年初次申请被驳回开始,“国酒茅台”经过长期的使用,经历了量变到质变的过程,9次申请10年之后,当它已经具备商标属性,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它应当获得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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